(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2010年,各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中央、省财政2010年补助78元,2011年增加到84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补足),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含惠州、肇庆市和江门市恩平、开平、台山市,下同)达到200元以上,全省平均水平达到130元以上。(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2.2009年,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8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0万元;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6万元;新农合镇、县、县外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70%、60%、4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5万元。2010年,城镇职工医保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元;城镇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6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8万元;新农合镇、县、县外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70%、60%、4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6万元。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适当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重点降低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3.从2009年起,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全面实施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供家庭成员看病购药、疫苗接种、健康体检及中医“治未病”。将家庭病床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2010年,新农合全面建立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制度,按当年筹资的20%预算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封顶线提高到1万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普通门诊补偿比例不低于30%。(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提高基金统筹层次,2009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有条件的市实现新农合市级统筹。建立省基本医疗保障风险调剂金制度。从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当期统筹基金收入中计提0.5%作为省风险调剂金,各统筹地区从当期统筹基金收入中计提5%作为市级风险储备金。市级风险储备金结余不得超过当期统筹基金收入的20%.各统筹地区新农合风险调剂金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从中计提10%作为省风险调剂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