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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三、加大服务业政策扶持

  14.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服务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服务企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内资开放。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做规定的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到位。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

  15.落实税收优惠。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范围。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研究制定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并尽快组织实施。

  16.完善服务业价格和收费政策。对用电容量100千伏安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暂缓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实现与一般工业同价。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服务业收费减免政策,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7.优先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各级政府要将服务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要保持服务业用地合理比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省服务业重点计划的项目,各市要优先安排供地。各地收储的土地、依法处置的闲置土地、“退二进三”腾出的土地要优先供给服务业项目用地。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开发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用地政策。

  18.加大对服务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服务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对于供水、供热、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及利用等市政公用设施领域,允许企业以建设项目的收益权、收费权及受让后获得的经营权申请质押贷款,或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申请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重点服务业企业和项目在信贷及其他融资方面给予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和有实力的企业建立服务业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服务业领域兼并重组,培育重点服务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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