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主城区清洁能源改造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环〔2009〕272号)
主城有关区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2009〕143号)有关规定,现将主城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洁能源改造项目验收
(一)项目验收标准及要求
1.改用清洁燃油或生物质燃料的锅炉、窑炉,必须进行污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锅炉监测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窑炉监测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96);改用天然气(液化气)、瓦斯气、电、太阳能的锅炉、窑炉、茶水炉、大灶免于污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监测。
2.属压力容器锅炉的,应提供质监部门的质检报告。
3.限期改用清洁能源的业主单位必须在限期治理期限结束前关停燃煤设施。停用的燃煤设施必须实行停水、断电,本体拆除并以报废、转卖的方式妥善处置,防止恢复燃煤。
(二)项目的验收程序
1.燃煤锅炉、窑炉业主(单位)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并取得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免于监测的除外)和质量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后,应在限期治理期限结束前向所管辖的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项目总结、清洁能源改造技术方案、清洁能源改造及安装合同、主城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项目竣工验收表、补助资金申请文件、财务决算报告、环境监测报告(免于监测的除外)、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测证书等)。
2.大灶、茶水炉业主(单位)完成清洁能源改造项目后,将清洁能源改造合同、相关票据(复印件)及填写好的主城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项目竣工验收表,报区环保局申请验收。
3.锅炉、窑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的验收材料按每个业主(单位)项目装订成册;大灶、茶水炉验收材料应汇总成册。项目验收通过后,区环保部门将项目验收材料及时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根据具体情况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
4.对提交验收申请的业主(单位),区环保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清洁能源改造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形成检查验收意见,完善验收资料及相关手续后,全额拨付环保补助金。
二、清洁能源改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验收
(一)各区完成年度清洁能源改造目标任务,区环保局组织对全部清洁能源改造项目完成验收后,由区政府向市环保局提出年度清洁能源改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验收申请报告、工作总结、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报告、清洁能源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市环保局视项目完成实际情况,将委托中介机构抽查部分区或个别项目进行财务决算审计。
(二)市环保局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有关各区清洁能源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附件:1.主城区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项目竣工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