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幼儿教育机构的支出中,凡专门用于某一教育层次的,应直接计入相应教育层次的教育培养成本,共同使用的资产及共同成本应按一定的比例方式(如收入、幼儿学生人数等)在不同的教育层次中进行合理分摊。
第二十三条 享受政府补助的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政府补助款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理;指定用于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四条 幼儿教育机构举办的各种兴趣班、特长班等应对收入、成本等实行单独核算,并按一定的比例方式分摊共同资产和共同成本,不能实行单独核算的,应将其收入减去相应的直接成本后,直接冲减本机构总成本。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民办(含合资、合营、集体、个人等形式)幼儿教育机构的幼教成本监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省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表(略)
附件2:广东省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 使用年限(年)
| 年折旧率%
| 适用范围
|
一、房屋建筑物
| 50
| 2
| 办公、教保、幼儿宿舍、其它用房和构筑物等。
|
二、交通运输工具
| 10
| 10
| 汽车等交通工具。
|
三、教保专用设备
| 8
| 12.5
| 机电、仪器、电教、文体、医疗、印刷等教学设备。
|
四、办公设备
| 5
| 20
| 电脑、录像机、话筒、扬声器等办公设备
|
五、其它固定资产
| 10
| 10
| 家具、家用电器、空调、供水系统、炊事用具、洗涤、电梯、办公设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