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于以上标准的,不核增人员工资和福利费支出;低于以上标准的,则按超比例教职工人数的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水平核减支出。
第十四条 福利费、工会经费分别按核定后的工资总额(指基本工资和津贴)的3%、2%计提。不符合规定多支出的要相应核减,未达到标准的要按规定核增。
幼儿教育机构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发放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各种奖金,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据实核定。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以核定后的教职工人数按当地政府规定的计提基数和比例计提。
第十六条 培训费可按不超过核定后的工资总额的2%据实核定。
第十七条 维修费。一般性修缮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核算,维修费超过固定资产原值20%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能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第十八条 招待费支出总额按不超过当年公用支出的1.5%据实核定。
第十九条 其它公用支出总额按不超过当年公用支出(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15%据实核定。其中超过15%的部分,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不能明确计入相应成本项目的,应当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折旧。指历年所建房屋建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当年应计算的折旧额。
(二)其它固定资产折旧。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交通运输工具、教育保育专用设备、办公设备、其它固定资产(不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当年应计算的折旧额。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以核定后的各类固定资产原值按附件2《广东省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的折旧率计算折旧。按折旧年限应计算完折旧的固定资产(以入账日期为准)不再计算折旧。当年己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格入账,计算应计算的折旧,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幼儿教育机构的固定资产中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包括赞助)形成部分,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其后续的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明确允许这部分固定资产可以以计提折旧方式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并应单独反映(在附件1表3第四项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分项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