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的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粤价〔2009〕254号)
名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的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幼儿教育收费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发改委42号令)、《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发改价格〔2007〕1219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幼儿教育和保育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价格成本调查队反映。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成本监审行为,合理制定我省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收费标准,提高制定教育收费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公办幼儿教育机构教育收费实施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幼儿教育机构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下称公办幼教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审核、测算幼儿教育培养或保育成本基础上核定幼儿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幼儿教育机构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公办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托儿所等从事学前儿童教育和保育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幼儿教育机构)。
第三条 公办幼教成本监审,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效率,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