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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会关系。在政会脱钩的基础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各级政府部门要取消不适应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限制,为行业协会充分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环境。

  (三)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机制。对行业协会接受政府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由政府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购买,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安排。

  (四)分类进行行业协会结构布局调整和优化。按照平等协商和会员自愿的原则,积极引导和推动市、区县名称重叠、业务相同、会员交叉的行业协会,归并重组为新的行业协会;对行业覆盖面过宽,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要引导其分类拆细;对无办公场所、无活动经费、无专职人员、长期不开展活动以及服务能力差、运作不规范、违法违规的行业协会,要依法注销或撤销。

  要坚持“一市一业”的设立原则,同一行业内全市性行业协会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允许不同行业协会的服务领域有所交叉。部分同业企业集中、行业代表性强、产品或服务有比较优势的区县,可由区县内企业为主体发起组建全市性行业协会。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鼓励适度竞争,推动行业协会向职能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五)积极发展新型行业协会。重点在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业和其它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重点经济发展急需行业或领域,扶持、培育和发展一批按照市场化运作、功能齐全、行为规范、服务有效的新型行业协会。新组建的行业协会在机构、人事、财务等方面要与政府职能部门分立单设。行业协会发展会员要打破所有制和经营规模的界限,保证行业内企业和其它组织平等的入会权利。

  (六)规范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各级政府部门要从体制、机制上保障行业协会自主开展活动,减少对行业协会业务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对其遵纪守法和履行政府委托、划转职能情况的监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政企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把好登记注册关,对不符合行业发展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协会不予登记。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行业协会的有关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对其履行委托、划转的职能进行指导和监管。
  (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布涉及行业发展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政务信息等;研究制定事关行业发展改革和行业利益的重大决策、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对企业的重要监督检查、重大奖项的评审和重大处罚的认定、生产或经营许可及行业准入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定、行业劳模评审等,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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