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
五、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第四章 配置审批
第十四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审批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据配置规划,经过专家论证,按管理权限分级审批。
第十五条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
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局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卫生厅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卫生局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三、在配置规划范围内, 应优先配置人才、技术等配套条件较好的医疗机构。
四、医疗机构通过卫生部或省卫生厅审批后,方可购置相应的大型医用设备。
第十六条 按审批管理权限,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由卫生部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由省卫生厅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其中间审核环节的审核时间均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及主要内容
一、新增大型医用设备
1、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基本情况;拟申请设备名称、规格和主要配件;相关辅助配套设备名称、数量和使用人员取得岗位培训证书情况;
2、可行性论证报告、需求分析。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配置的主要理由;所申请设备的技术发展前景;在临床、科研中的作用;预期使用率;人员取得岗位资质情况;购置经费来源以及经济分析。
二、更新大型医用设备
1、设备的更新理由、购置时间;
2、申请更新设备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3、使用情况:包括每年的检查治疗人次,开机天数,故障停机天数;
4、对更新设备的处理意见和拟装备设备的档次。
第十八条 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或进口注册证;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政府拨款资助的设备采购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