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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监察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监察厅)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部署开展省本级行政审批事项集中清理工作,省直各部门要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和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的要求,重点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取消或调整的初步意见,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审核论证后,提请省政府审议批准,重新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其中由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按法定程序办理。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职能和机构调整情况,抓好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转移和衔接,避免出现职能交叉、责权脱节和多头审批的现象。

  二、落实已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和审批内容等方面进行分类处理,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实施条件、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权限。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1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开扩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的通知》(皖政〔2009〕73号)文件精神,按照“该放的坚决放,该管的切实负责好”的要求,下放审批权限,简化服务环节,确保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落实。省直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取消和调整的每一项审批事项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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