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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准入标准继续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准入标准继续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通知
(沪府发〔2009〕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本市廉租住房准入标准、继续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作如下通知:
  一、廉租住房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本市廉租住房家庭收入认定标准调整为:申请家庭申请之月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
  特殊家庭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廉租住房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本市廉租住房家庭财产认定标准调整为:申请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核对家庭财产的基本时点为申请之日的上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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