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整顿(2009年11月20日前)。市商务局、畜牧局、环保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对各定点屠宰厂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逐个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督促各定点屠宰厂(场)尽快达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建设条件。
(三)换发牌证(2009年12月15日前)。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一是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和《通知》要求的,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由市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二是对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由市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整改期限自下达整改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三是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建设标准等级要求的定点屠宰厂(场),在企业制定升级改造计划的基础上,可由市政府暂时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四是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数量布局要求的,采取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方式,由市政府暂时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但必须明确关闭时限,原则上应在2012年年底前关闭。
(四)升级改造(2012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建设标准等级要求的定点屠宰厂(场),制定标准化建设计划,2012年年底仍达不到等级要求的,予以整合、关停。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政府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和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细化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确保2012年年底前全面实现标准化建设目标;对被压缩整合的现有屠宰厂(场),要妥善处理,确保稳定。市商务、畜牧、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引导、扶持定点屠宰企业向工厂化、规模化、机械化方向发展,切实提高全市肉食安全保障水平。
(二)加大建设力度。各县(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屠宰企业升级改造,督促企业落实标准化建设计划,完善环保等手续,配套污水处理等设施,2009年年底前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要达到100%,2010年年底前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废水达标率要达到100%。
(三)强化工作监管。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生猪屠宰执法管理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坚决取缔长期从事私屠滥宰不法行为的非法窝点。加强对生猪屠宰加工和肉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市场、超市、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使用的肉品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卫生、合格的“放心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