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以《条例》颁布实施前依法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为基准,结合我市人口、地域、交通等实际情况,到2012年,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总数控制在75个以内。供应洛阳城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标准,供应县(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二星级(含二星级)以上标准,供应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一星级(含一星级)以上标准。2009年底前,取缔不达标生猪定点屠宰企业21个,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控制在100个以内,供应洛阳城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一个达到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标准,每县(市)供应县(市)城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至少有一个达到二星级(含二星级)标准,每县(市)供应乡镇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至少有一个达到一星级(含一星级)标准;实现冷链配送和冷鲜肉上市销售。
三、建设要求
(一)城市区。原则上设1-2个能保障市场供应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城区中心半径20公里以内且专用鲜肉配送车辆的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二)县(市)城区。原则上设1个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县城区中心半径10公里以内且专用鲜肉配送车辆的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三)乡镇所在地或居民集中居住地。交通便利的乡镇可开展肉品配送或按经济区域与其他乡镇联合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凡能够通过配送保障放心肉供应的乡镇,原则上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远离县(市)城区(城区中心半径10公里以外)的乡镇和人口较多、居住集中的厂矿等,根据客观需要,可设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当地供应。
(四)生猪养殖或屠宰加工基地。可以适当增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增设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达到三星级以上标准,不得从事代宰业务,不得将厂址设在城市区、县(市)城区内。
四、建设步骤
(一)制定方案(2009年11月10日前)。各县(市)要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城镇规划、人口分布、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生猪产销等因素,制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建设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