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5〕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建立和规范我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失业人员素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经与市财政局协商一致,现将《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失业人员素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参加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培训费补贴的职业培训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统称职业培训机构)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签订了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协议的,可按本办法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

  第四条 职业培训机构举办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班,事前应填写《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班申报表》(附件1)一式三份,并将培训班学员的《重庆市职工失业证》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在《重庆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班申报表》上签署意见,一份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留存,一份送职业培训机构,一份报送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一般按初级职业技能标准安排教学计划,其培训期限不得低于60学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实作训练学时不得低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经考核合格,由职业培训机构发给合格证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