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6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省经贸委承担的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工商局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四)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强化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本省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组织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负责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