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号)
《泰安市泰山友谊奖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泰安市泰山友谊奖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对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山友谊奖是市政府为表彰在泰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而设立的最高荣誉奖。泰山友谊奖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泰山友谊奖申报范围为应聘(邀)在我市农业、工业、科研、教育、卫生、文化、金融、体育、新闻出版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对我国友好且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四条 泰山友谊奖评选表彰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表彰人数为申报总数的三分之一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凡是获得泰山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论在我市工作次数多少、时间长短,不重复表彰。
第五条 在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泰山友谊奖:
(一)积极引进项目、资金、新品种,在我市现代农业、农产品开发、农业结构调整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为我市农业、农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解决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我市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五)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成效显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