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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并落实相关责任情况;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情况;面向基层和群众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情况;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保障情况;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及通信、医疗等各项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统筹城乡规划、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情况;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完善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制度情况;《“十一五”期间潍坊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草案)》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的研究制定情况。主要包括:制定、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配套规定情况;完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情况;建立完善应急财产征用补偿制度情况;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防范、控制和分散突发事件风险情况;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情况;鼓励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的具体措施情况;建立完善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专项检查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检查自2009年10月中旬开始,11月上旬结束,采用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贸委、信息产业局、教育局、科技局、宗教局、公安局、安全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贸易局、外经贸局、文化局、卫生局、审计局、环保局、外侨办、国资委、广电局、体育局、新闻出版局、林业局、质监局、安监局、旅游局、法制局、人防办、金融办、信访局、新闻办、粮食局、科技局、畜牧局、地震局、气象局、环保局、银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潍坊海关、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潍坊海事处等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于2009年10月中旬开始自行组织自查。自查结束后,要组织力量对自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形成本地、本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于11月5日前报市政府应急办,同时将电子稿发送至sfzbs@weifang.gov.cn,联系电话:8789950、878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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