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公允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二)基金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经办机构对外提供基金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办法规定。经办机构对基金进行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经办机构自行确定。
(三)经办机构对外提供基金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基金收支表。
(四)基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晰、手续完备、编制及时;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相关基金管理监督组织。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5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15日内报出,如遇节假日顺延。
(五)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经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八、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九、基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按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一、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顺序号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1 101 现金
2 102 支出户存款
3 103 财政专户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