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经批准的申报材料较多的行政许可,按照一事一档建档。其档案应当将审批决定以及送达回证放在最前面,其他材料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顺序排列。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予受理、不予许可以及通过考试成批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于许可材料较少且不具有附件,其档案可以按照周或月、季为单位合订立卷,统一归档。
  第三十条 在对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过程中取得的相关材料、其他行政机关抄告的材料,应该按照行政许可事项种类、先后顺序归档立卷,以方便行政相对人查阅。
  第三十一条 建立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制度。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每年定期评查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档案质量。评查的标准以《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为准。评查的结果纳入对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年终考核。

第七章 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和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一律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公众可以在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查阅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检查情况,其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决定文书、行政许可年检以及其他监督检查结论性意见的文书等。
  第三十三条 对于已经归档的行政许可材料,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制作简明目录,供公众查询。查询人有合理原因需查阅详细材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联系局档案室协助其查阅。
  第三十四条 查询人根据合理的需要,要求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进行抄录、复制并要求行政确认的,应经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负责人的同意。复制的费用由查询人承担。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行政许可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以及本局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有关内容由重庆市劳动保障局政策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