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发生变动时,公示内容应当即时更新。
更新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内容,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填写《信息发布审批表》,经局法制机构审核后,由信息中心负责网上公示信息的更新,并由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负责窗口布告、展板等方式公示内容的更新。
第三章 行政许可受理
第八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接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包括变更申请、延期申请)后,应当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做好接待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交付申请人并做好相关情况记录,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留存一份申请人签字的补正材料通知书。
(四)不能即时审批的行政许可,需要留下申请材料进一步审核的,应当填写材料交接清单,受理人员和申请人均应在材料交接清单上签署姓名及日期,交付申请人一份,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留存一份。
(五)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将不予受理理由在书面通知中写明。逾期未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出具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应当加盖行政机关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接收行政许可申请后未签署日期的,由此发生争议时以申请人主张其提交申请材料的日期为准。
第四章 行政许可时限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时限,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审理决定:
(一)能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