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5〕120号)
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本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局机关处室和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和监督检查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公示
第三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负责其所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行政许可设立依据;
(三)行政许可条件、标准;
(四)行政许可数量(许可项目有数量限制的);
(五)收费标准、依据;
(六)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办理变更、延期申请的方式、途径;
(七)行政许可审批流程、时限;
(八)申请材料目录;
(九)审批文书格式文本;
(十)监督电话、举报方式、法律救济途径;
(十一)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四条 行政许可公示方式:
(一)在重庆劳动保障网站进行网上公示;
(二)有条件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在受理窗口采用布告、展板等方式公示。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印制《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供行政许可申请人免费取阅。
第六条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作出说明、解释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作出说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