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行业和职业工种等不合理限制。各行业、各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职业工种对从业人员要求的安全操作资格、职业资格(含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健康状况等条件,应对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农民工在全市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介绍中介机构登记求职,享受与城镇劳动者的同等待遇。
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的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严禁越权对农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五、严格执行《
劳动法》,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贯彻落实《
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含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驻渝部队所属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农民工和城镇劳动者同工同酬,其工资纳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量。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
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六、逐步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逐步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创造有利于农民进城务工的环境。把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建设与加快城镇化进程结合起来,在已建成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定一批重点城镇建立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已建成的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场地到位、制度到位、工作到位,及时完善各项管理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