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化战略中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积极争取财政、农办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农民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明确经费来源渠道和使用办法,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整合劳动保障系统职业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其他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在农民工职业培训中的积极作用。利用技工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等现有的职业培训网络资源,广泛开展适应当前就业市场和农民工务工职业(工种)特点的职业培训。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组织机构建设。原则上每个区县(自治县、市)应建立一个本地的农民职业培训教育综合基地(中心)。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可以在整合当地现有的技工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等培训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农民职业培训教育综合基地,目前尚无技工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等培训教育机构的区县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申请建立农民职业培训教育综合基地。

  强化技工学校建设,使技工学校成为农民职业培训的主渠道。进一步开展技校体制改革和专业设置调整工作,结合各区县农民职业培训规划,努力加大技工学校在农村的招生力度。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1-3年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待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掌握一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加大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工作力度。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提高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的平等竞争能力,营造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环境。

  加强职业指导和创业培训,积极支持鼓励农村转移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通过职业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使我市庞大的劳动力人口负担真正转变为劳动力资源优势,最终转变为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力优势。

  四、清理简化农民工进城务工登记管理手续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今年底之前完成农民工进城务工登记管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严格清理农民进城务工的行政审批手续,凡与《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化战略的决定》(渝委发〔2003〕14号)精神不一致的,一律予以废止或进行修改。除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可能简化有关手续。不得非法干涉企业自主使用农民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