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1〕10号)
各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一月十九日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主城6区(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审查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和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利用效率。
第四条 主城6区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对外服务,并取得《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军队医疗机构,具备申请定点资格: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经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