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捐赠者予以表彰。在捐赠活动中向市、区县慈善会捐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各区县慈善会通过电视或报纸、网站等媒体公示鸣谢,其中:一次性捐款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慈善会颁发捐赠证书;一次性捐款1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慈善会颁发纪念牌匾;一次性捐赠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授予年度“汕头市慈善奖”。
五、捐赠款物的接收
市慈善总会及各区县慈善会具体负责接受捐赠。各级慈善会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办法、接收地点、银行帐号、热线电话、联系人等,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中央和省驻汕单位及干部、职工;驻汕部队(包括武警部队)官兵;市国有、集体、民营、“三资”企业、社会组织单位和职工的捐赠,由各主管部门、主管单位负责接收后,连同具体捐赠名单、数额送交汕头慈善总会(长平路金晖北街1号4楼,电话:88845220),或直接汇入(缴入)汕头慈善总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汕头市分行升平支行(长平路潮华雅居S105-106),帐号:868157406008091001。直接汇入(缴入)汕头慈善总会开户银行的,凭银行汇款单(交款单)到汕头慈善总会换取正式票据。各区县的捐赠由区县慈善会负责接收。接受捐赠部门应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和致谢信。
六、捐赠款的使用管理
根据市政府办《通知》精神,“行善举促和谐”慈善捐赠活动所募集的款项,按当年募集款项的70%作安排使用;余下部分及历年积累,作为突发(重大)灾害救济之用。今年安排使用的重点是作为组织开展贫困家庭未成年心脏病适应手术患者治疗救助,以及元旦、春节期间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市慈善总会接收的捐赠,由市民政局根据确定的资助重点,提出安排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各区县所接收的捐赠,由各区县民政局根据本地的实际,提出安排使用方案报区县政府审定,报市民政局备案。
七、活动的组织领导
1、领导机构。“行善举促和谐”慈善捐赠活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市成立活动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民政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民政的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统战部、汕头警备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体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局、审计局、外事侨务局、台办、金融办、侨联、汕头经济特区报社、汕头广播电视台、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联、市总工会、市团委、市妇联、汕头慈善总会、各区县政府一名领导为成员,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做好本地捐赠活动的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