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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羊叉煤矿扩建初步设计的批复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羊叉煤矿扩建初步设计的批复
(渝经煤管〔2009〕474号)


綦江县煤炭工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审批綦江县鑫盛煤业有限公司羊叉煤矿6万吨/年扩建初步设计说明书的请示》(綦煤发〔2009〕129号)收悉,结合《綦江县鑫盛煤业有限公司羊叉煤矿扩建初步设计》和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羊叉煤矿扩建开采初步设计基本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煤矿基本建设的规定,生产系统及矿山安全等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合理。采用平硐加暗斜井开拓,走向长壁开采方法、放炮落煤、单体液压支护工艺可行,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尺寸合理。原则同意该扩建设计。

  二、矿井有地质储量703kt,可采储量389kt,设计生产能力60kt/a,矿井生产服务年限5年。

  三、矿井建设总投资约1700万元,建设工期15个月,“三量”计算及服务年限基本符合相关规定。

  四、矿井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五、进一步做好后续工作,督促企业按照煤矿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并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六、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加强监督和管理,督促煤炭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和质量标准化标准组织实施建设,凡是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矿井,要停止建设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上报相关的设计修改方案,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2.参与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煤矿建设的资质,并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

  3.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完善瓦斯抽采设计方案,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加强监测监控等安全技术措施。

  4.进一步查明原矿井的采空区及采空区积水情况,按规定留足矿界边界煤柱、防水隔离煤柱,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开采,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配备探放水设备,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安全措施,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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