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包含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凭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失业证”和“低保证”由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从核准营业执照之日起,在三年内免交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工商行政管理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直至三年期满。
(四)凭本市核发的“三证”核准享受优惠政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不在本市范围内适用。
(五)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核准下岗失业享受优惠政策后,要在其证件上进行标注。
(六)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对贯彻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不彻底,工作不力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国家的扶持政策真正惠及下岗失业人员群体
一要严格审查证件的有效性。发现有不应当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情况,应当转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二要严格执行“一证一照”制度,防止重复使用下岗失业证件。三要严厉查处利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证件办理营业执照骗取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为。对承租、借用、受让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骗取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经调查属实的,收缴其营业执照,追缴其已免交的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费,并依法严肃查处。
四、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增加就业岗位
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关键。各区县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利用贯彻实施修订后《
公司法》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契机,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拓宽行业准入领域,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发展环境,对申办执照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要通过设立政策咨询窗口、散发宣传资料、办照程序上墙公示等方式加大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要坚持和完善登记窗口的“绿色通道”,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等从事个体经营实行申请、受理、审批“三优先”的一站式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