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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清洁生产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明确企业的主体地位,落实其主体责任。企业是开展清洁生产的主体,必须使清洁生产切实落实到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一是充分认识开展清洁生产的重大意义,增强工业污染防治战略由末端治理向预防为主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的意识,做到企业污染达标排放;二是进一步落实《节能法》等法律法规,坚决淘汰落后的工艺、产品、设备,提高企业挖潜增效、节能降耗的水平;三是实施循环经济,企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都要积极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使企业做为一个整体,提高循环经济效益;四是大力开展技术进步活动,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提高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五是高标准、规范化开展清洁生产活动,通过制定方案、接受审计、积极整改,创建一流达标的清洁生产企业。
  (二)实行清洁生产准入制度。在市清洁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准入制度。“十一五”期间,已生产企业,要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计,经验收合格后,发准予生产通知书;在建企业和项目,要进行清洁生产方案的审核,符合要求的准予建设;新建项目,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符合要求的准予立项、审批和建设。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和环保设备(产品)、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的产品,按照国家有关鼓励政策,对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经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予以所得税、增值税减免。
  (四)加大信贷资金扶持力度。已经审批的清洁生产项目,凡企业自筹资金落实且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优先发放贷款,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市技改资金,要优先用于清洁生产技术和项目的推广。环保部门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可优先用于支持清洁生产项目。
  (五)配合自治区积极开展清洁生产标志认证。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产品,要协助企业积极做好标志认证的申报工作。各级政府在政府采购中应优先采购并提倡社会优先采购符合清洁生产标准的产品。
  (六)广泛开展清洁生产的交流与合作。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积极推动全市清洁生产的交流与合作,努力开展与区内外、国内外的信息、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清洁生产的深入发展。
  (七)建立清洁生产奖励制度。对开展清洁生产效果明显的企业,要树立典型,发挥模范作用。对在实施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清洁生产办公室审核,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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