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事业单位可从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获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净收入20%的比例,分配给参与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
(五)事业单位可以将拥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入股作价金额的20%用于奖励科研成果完成人员和直接参与人员,单位可以长期享用股份所获收益。
(六)对持有科技成果的事业单位,在其成果完成后一年内未实行转化的,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四、加强工资监督管理,实现工资宏观调控
(一)事业单位工资总额核定与单位内部分配,实行分级管理。市人事局负责全市工资总量控制、政策制定、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工资基金管理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日常工资管理。各区人事部门负责所属地区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核定、日常工资的管理、监督及工资基金管理;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目标任务的制定、考核及监督。
(二)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通过,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使用与内部分配方案执行情况,同时接受人事、财务、税务、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四)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单位按生产要素分配方案必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并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的检查监督。
(五)政府人事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根据该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对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事业单位定期进行考核。
(六)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要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进行。对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动态管理,在管理的方法和形式上要不断总结完善。
(七)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应注意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二是要处理好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和考核监督制度之间的关系。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考核监督三项改革应同步深入,配套实施。
(八)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要在深入调研,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制定改革方案,选择适合本单位的办法,并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九)本意见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各级机关所属的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类的事业单位。
五、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