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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乌海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乌海市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二)实行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事业单位在确定人员工资时,应以岗位所需知识、资格、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和岗位责任、环境条件等确定其工资待遇。允许专业技术人员低职高聘、高职低聘。实行在什么岗位,任什么职务,做什么贡献,拿什么工资的办法,不按资格、资历定工资。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在对聘用人员确定工资时,按照《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内人发〔2004〕105号)执行。
  (三)事业单位有权将工资中津贴和其他补贴、奖金捆在一起,按照岗位的工作性质、责任大小进行重新分配,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津贴分配要拉开档次,应向重要岗位、一线岗位和科技含量高的岗位倾斜。
  (四)实行档案工资和实际工资相分离。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将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工资待遇和今后国家、自治区规定调整的工资待遇,作为档案工资。档案工资由市、区人事部门负责调整。单位按本人实际聘用岗位和考核结果发放的工资,作为实际工资。实际工资由单位负责调整。待本人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再按档案工资办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实行岗位补贴制度。事业单位可根据《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资源开发工程实施意见》(乌党发〔2003〕1号)的精神,对本单位受聘在岗的中级职称人员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给予适当补贴。
  三、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建立竞争激励机制
  鼓励事业单位在内部分配上向贡献突出、实绩显著的优秀人才倾斜,以充分体现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允许按生产要素和所实现的效益进行分配。
  (一)允许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切实保证和促进自身事业不断发展的前提下,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承包科技项目、参与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推广营销产品,开展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所创效益在保证事业发展和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除提留40%作为发展基金外,其余部分可由单位自主分配。
  (二)事业单位可将其科研成果有偿转让,并从科技成果转让后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该科研成果的完成人和直接参与人员。
  (三)事业单位对拥有的科研成果,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5年,从实施科研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科研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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