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乌海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乌海市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5〕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人民政府同意乌海市人事局、财政局制定的《乌海市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试行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乌海市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试行意见
(乌海市人事局、财政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内政发〔2000〕14号)和《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改革意见〉的通知》(乌党办发〔2005〕2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工资总额宏观管理,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
按照按劳分配、效绩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推行工资总额与事业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目标、效益挂钩的办法,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推行事业单位经费总额包干。在现行工资制度的基础上将工资总额包干与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相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单位年度经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将经费核拨到事业单位,单位人员增减,经费不变,节余留用,超支抵扣,单位包干使用,享有单位内部工资分配自主权。
(二)对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引进和聘用符合《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资源开发工程实施意见》(乌党发〔2003〕1号)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核定其单位工资总额时,由现行财政渠道,根据有关规定同时核入特聘人员的全部工资和其他所需经费。
二、实行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
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并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全面推行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改变以资格、资历定工资的单一模式,建立“以岗定薪”的分配制度,不断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
(一)确立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事业单位在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有权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自主确定单位内部的工资项目、工资档次、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