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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实施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凡新开工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6号)规定,编制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项目监管单位备案。没有保障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或方案不科学、不合理的,一律不准开工。
  (二)本文件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实施中具体问题由市水利局总工办、规计处、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专篇〉编制内容》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专篇》编制内容

1 总则

  1.1 编制的目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设计范围等;
  1.2 编制的主要依据(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文件等)。

2 建设项目概况


  简述工程概况、地理、水文、地质、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机电、金属结构、采暖通风和消防等方面的设计概况,重点突出涉及安全的有关内容。

3 主要危险因素分析

  3.1 分析说明工程水文、地质以及近坝库岸、库岸边坡等自然条件及上下游周边地区社会环境条件对工程选址以及枢纽总体布置的不安全因素及其可能危害。
  3.2 分析说明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发影响大坝、泄水(排沙)及消能建筑、引水系统、发电厂房、水厂、有关生产和管理用房等相应生产、生活建筑物等安全运行、造成人员财产重大伤亡损失、甚至对国民经济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后果的主要建(构)筑物、设备事故。
  3.3 分析说明在生产过程中可能溃坝、水淹厂房、火灾、爆炸、电气伤害、机械伤害、物体打击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伤害、车辆伤害、自然灾害等危险因素及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3.4 分析说明生产场所可能存在的噪音、振动、采光照明不良、高温低温、潮湿、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电磁及电离辐射等有害及其可能危害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严重后果。

4 工程安全设计

  4.1 提出针对工程水文、地质以及近坝库岸、库岸边坡等自然条件及上下游周边地区社会环境条件对工程选址以及枢纽总体布置的不安全因素所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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