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第三十二、三十三期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取证培训班的通知
(浙安监管培函〔2009〕156号)
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举办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人员执法培训班的请示》(湖安监〔2009〕16号)收悉。根据《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浙安监管培〔2007〕52号)和《关于做好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人员换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安监管培〔2006〕187号)精神,经研究,定于11月22日、11月28日分别在湖州市举办第三十二、三十三期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取证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组织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负责培训的教学安排工作;湖州市安全监管局配合做好培训的相关组织工作。
二、培训对象
湖州市所辖德清、长兴、安吉等三个县(市、区)及湖州经济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内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能独立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任务且属行政或事业编制的专职人员。
经省、市、县(市、区)三级安全监管局初审、复审和审定,取证人员资格条件基本符合“浙安监管培〔2007〕52号”和“浙安监管培〔2006〕187号”文件的规定。具体参训名额安排详见附件2。
三、培训时间
第三十二期班:11月22日-11月28日,11月22日下午报到;
第三十三期班:11月28日-12月4日,11月28日下午报到。
四、培训地点
培训地点:湖州华楼宾馆(湖州市月河街1号),宾馆联系电话:0572-2032517总机转。
五、其他事项
(一)取证人员报名时,应如实填写并上交“依法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由所在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取证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将不予发证。
(二)参训人员需随带彩色免冠相片(小二寸,白色背景,尺寸为:32 mm×42mm)3张及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用于制证(其中:高中、中专学历,应由乡镇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三年以上证明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