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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县(市)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年度考核初步结果,报市政府审定。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年度考核分值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年度考核分值为60分-80分(不含80分)的,考核结果为合格;年度考核分值为80分-90分(不含90分)的,考核结果为良好;年度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考核结果为优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未通过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
  2.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后,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3.对同一环境问题,环保部门报告当地政府2次以上(含2次)未得到政府妥善处理,引起群体到省或进京上访,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结果下降一个档次(即优秀降为良好,良好降为合格):
  1.公众对本地环境保护的满意率低于60%的。
  2.出现重大环境问题受到国家或省通报批评的。
  3.被上级挂牌督办的重点区域环境问题未在规定限期内解决的。
  4.未能按上级要求落实区域、流域限批的。
  5.未完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年度任务的。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干部政绩、评定年度考核等次、实行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市),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撤销考核年度上级授予该县(市)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荣誉称号;该县(市)政府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抄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市),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对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县(市),由市政府通报表扬。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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