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年度财政扶贫项目建设计划批准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因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扶贫项目计划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调整计划建议书报县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在未获准审批同意前,不得先行实施。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下达的财政扶贫项目计划在重庆秀山政府信息公众网、重庆秀山扶贫爱心网、《秀山报》上公告、公示。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分别在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里公示扶贫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项目预期效益、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情况拍成照片存于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严格执行扶贫项目法人制。贫困村的扶贫项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业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未直接安排到村的产业化扶贫项目由龙头企业或大户实施,龙头企业或大户必须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扶贫合同,履行扶贫责任。
第十三条 凡河堤(坝)、桥涵等技术复杂的重要工程,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并按规定实施工程监理。以农民投资投劳为主的项目,应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经群众讨论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对扶贫项目实施所需的大宗物资、技术、服务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由财政直接拨付供应商,同时,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要对采购物资进行专人管理,建立严格的物资进出管理制度。不能纳入政府采购的零星物资,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组织采购、分类管理,建立物资领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要适时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监管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建设标准、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及时纠正和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扶贫项目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项目主管部门送交验收申请,并搞好工程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上年项目的验收在次年10月底前完成。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