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瞄准贫困地区、贫困农民,项目覆盖面较宽,农民能够稳定增收,扶贫效果较明显。
(五)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第五条 财政扶贫项目的确定实行民主决策制。贫困村扶贫项目规划和选择,必须充分调查论证,并召开有村组干部、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原则上每个村民小组不少于2人)参加的会议,按照多数人的意愿决定。贫困村项目申报材料,必须经该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村纪律监督小组组长、村扶贫资金监督小组组长签字后才能报县项目主管部门。扶贫项目实施采取何种方式,由乡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研究的会议纪录复印件附在乡镇财政所报账凭据后面。
第六条 财政扶贫项目必须做好前期工作:
(一)申请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当编制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
(二)申请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防洪设计标准为十年一遇及以上的河堤整治项目、单孔跨径大于20米的独立桥涵等项目,均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后两类项目还应当编制初步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第七条 贫困村的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县项目主管部门申报;跨乡镇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规划申报或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向项目主管部门申报。
第八条 财政扶贫项目计划实行竞评入围。谁积极,谁主动,在扶贫项目筛选、贫困村建设顺序确定和项目实施单位的选择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扶贫项目计划下达前,由项目主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的扶贫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竞争入围,经项目主管部门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后,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再由县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上报市项目主管部门,抄送市财政局。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申报的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计划编制说明书,年度项目计划表和有关附件等。
第九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项目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项目文件下达一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下达实施方案时,要抄送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