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办明电〔2006〕22号 2006年1月26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在推行火葬、治理乱埋乱葬、深化葬法葬礼改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力地推进了我省殡葬事业的发展。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无视国家和省殡葬管理的政策规定,违规收费默许土葬,对偷埋土葬者罚款了事;个别地方借殡葬改革敛财,甚至出现与社会不法分子互相勾结,盗墓挖尸、买卖尸体顶替火化等性质极其恶劣的案件,严重干扰了我省殡葬管理工作,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殡改工作的领导,严禁收费默许土葬等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当前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乡镇存在的收费默许土葬、乱罚款、盗墓挖尸、买卖尸体顶替火化等问题为鉴,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殡改工作,尤其是乡镇殡改工作的领导。各级殡葬管理机构、殡葬管理队伍、乡镇社会事务办(殡改办)要对当前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规行为等反面典型进行认真剖析,对照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职责,自查自纠,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严厉打击收费默许土葬等违法违纪活动。各地尤其是乡镇政府及殡改管理机构要严格做到“五不准”,即:不准收费默许或批准土葬;不准收取遗体土葬起棺火化的押金;不准以罚款代替火化;不准利用他人遗体顶替火化;不准出具假证明、报假数字等。各级政府和殡葬管理所(殡改站),包括有承担运尸任务的殡仪服务单位,一律不准直接向丧属收取火化、运尸等费用,所有按规定可以收取的殡仪服务费只能由负责火化遗体的火葬场和县级以上(含县级)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收取,并出具正式票据,再由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按规定将收殓、运尸等费用返回给相关的殡仪服务单位。
二、严格规范管理,坚决查处殡改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殡葬管理工作,重点强化乡镇殡葬管理,规范乡镇殡改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文明、公正、廉洁的执法机制。要严格遗体火化的管理和监控程序,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查处并坚决打击当前一些地方出现的收费默许土葬、买卖遗体、盗墓挖尸体顶替火化等违法违纪行为。对于违法违纪收取的各种非法所得,要坚决予以查处没收,上缴国库。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