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贷政策
1. 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考核,将服务业贷款比例作为金融机构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激励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合格的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
2. 把生产性服务业列为政府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以银行贷款贴息或投资补助的方式,引导银行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投向生产性服务业。
3. 支持各类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各区县、高新区要建立由政府出资、主要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已建立的由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出资的担保机构,要根据实际实施增资扩股。各级担保机构要加大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支持和帮助,鼓励支持利用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或企业会员制互保机构。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增强担保能力,扩大对生产性服务业的担保面和担保量。
4.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积极推荐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要从资金上积极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对符合当年度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被列为市级重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优先安排贷款资金,优惠贷款利率。鼓励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加大资产重组力度,盘活资产存量,增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自主发展能力。
(四)土地政策
1. 在编制和实施土地供应计划时,要合理安排供地结构,适当增加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尤其要向金融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创意产业和职业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行业倾斜。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服务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出让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也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供应,降低服务业发展的投入成本。
2. 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办理用地供地手续。
3. 对新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五)其他政策
1. 积极推动市内有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承接信息管理、数据处理、财会核算、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加快形成有竞争力的外包产业基地;建立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平台,扶持出口导向型服务业企业发展,扩大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贸易规模;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参加境内外展销活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