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并处以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构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经营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音像制品、图书、报刊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内容的,由出版、文化和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以1万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六十一条 营业性演出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并处以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网络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