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9修订)

  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二十八条 歌舞娱乐场所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9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9时,不得营业。

  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营业时间,消费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拒绝实施、中断运行、擅自修改或者变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办理接入服务时,应当查验经营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终止接入服务;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暂停接入服务。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主管单位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合法性。对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内容的,应当立即制止违法行为,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在经营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标志。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在无法确认是否已成年时,应当要求出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三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及兼营盈利性文艺表演活动的酒吧、餐厅、音乐茶座等场所,应当安装节目录音录像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行,录音录像资料应当保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

  第三十四条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与表演团体或者表演者签订演出合同,查验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审查其表演内容。

  第三十五条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表演者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禁止内容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演出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举办文艺演出和艺术展览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文艺演出和艺术展览的内容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演出、展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