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部门配合。各级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交通部门参加对建筑、交通施工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建筑、交通施工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逃匿涉嫌诈骗犯罪的案件,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2004〕259号)精神尽快执结。要积极争取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财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问题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公开曝光。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不按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
(四)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要完善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和农民工记工考勤卡制度,扩大实施范围,切实发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作用,从制度上建立防止拖欠职工工资和及时处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