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10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所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对其2009年1月以来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存在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涉及人员的数量及人员招用来源、拖欠时间、产生拖欠的原因等,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
三是执法检查阶段(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1月29日)。各级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自查阶段中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此阶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将根据实际情况派出联合督查组赴有关市、县(市、区),对当地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是分析总结阶段(2010年1月30日至2010年2月5日)。各市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47号)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各地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里成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和省总工会组成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公安部门及工会组织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确定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每个部门都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特别是要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专项检查活动期间,市级要实行24小时值班,县(市、区)要实行12小时值班制度,对举报投诉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