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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梁滩河流域保护与管理的通知


  (三)加强流域农村环境保护与管理。加强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流域各区人民政府要科学规划畜禽养殖业发展,严格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大力推广“一池三改”,即沼气池建设和农户厨房、厕所、畜圈改造。推广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模式。坚决取缔、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实行总量控制,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迁入的除外)。加大限养区已建成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治污力度,限养区内不能达标排放的必须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能稳定达标的一律予以关停。禁止在梁滩河水域内从事水产养殖。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和流域水产养殖监管力度,科学指导农业生产,加快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和引导农民施用生物肥、有机肥和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禁止施用残留期长、剧毒性农药。引导农民大力调整、优化种植业结构与布局,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节水农业。流域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流域范围内村庄环境的综合整治。

  (四)加强流域资源保护与管理。流域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河道内采砂取石的管理。河道内采砂取石必须符合《重庆市河道采砂规划》,实行申报登记和许可制度,禁止无证采砂取石。加强河道取水总量控制和管理。在梁滩河水域未达到适用功能类别前,原则上不得在梁滩河或其一级支流干流上新增取水户。特殊情况下确需新增取水的,必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梁滩河流域现有取水单位必须实行申报登记,办理取水许可证,严禁超功能类别使用。禁止未经许可擅自在梁滩河水域取水。

  (五)加强流域河道保护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缩窄、堵塞河道,不得破坏防洪排涝设施。特殊情况下,确需临时占用河道的,必须报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维持河道现状。严格规范河道内项目建设管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将建设方案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报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现已在河道内兴建的未经批准的建筑物或设施,要全面拆除并清障,确保河道畅通。禁止在滩地、堤防等河道管理范围内垦堤种植、经营、建房。确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河道滩地、堤防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六)加强沿河生态保护与管理。流域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施森林工程,根据依法审定的梁滩河流域生态保护详细规划搞好生态屏障建设。要将生态屏障建设纳入水系森林工程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地对河道两岸进行绿化和生态修复,建设景观林带或防护林带,加强生态屏障区的保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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