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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的通知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五)选举、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
  (六)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经费;
  (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
  (九)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十)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
  (十一)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二)改变和撤销业主小组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决定;
  (十三)决定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
  (十四)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五)决定本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需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内依法定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业主关于物业管理公共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由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或形成议题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参加)
  业主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书面委派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业主大会会议,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和专有部分面积。一名代理人可同时代理业主的具体人数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确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监护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共有物业的业主,应当推举一名共有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不参加投票的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数,由建筑区划的管理规约规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二)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书面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全部辞职、离任;
  (四)其他依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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