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六)总部企业增资2亿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增资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照企业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总部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予以摊销。
(八)优先保障总部企业用地需求,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中优先安排总部企业用地出让计划。总部企业的用地、用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鼓励在杭州成长的总部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其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款。
二、提供便利措施
(九)对于注册资本在亿元以上的集团总部企业,经申请,公司名称可不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总部企业名称需免冠“行政”地域名的,由市工商部门牵头,报国家工商总局并争取核准。
(十)总部企业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除国家有专项限制性规定外,在注册登记时原则上准予放开。
(十一)对进入我市各城区(包括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及钱江新城区块)的总部企业,免收属市级执收和有权减免的行政性收费。
(十二)积极培育优质总部企业上市,帮助总部企业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对接,支持总部企业发行信托产品融资。对实现国内上市的总部企业,根据募集资金的额度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十三)柔性引进的总部企业人才,符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4〕10号)条件的,给予办理《人才居住证》。同时,支持总部企业在杭州设立博士后工作站以及在重点领域设立钱江特聘岗位。
(十四)支持总部企业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允许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建立相应专业的中级评审委员会,其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等职称任职资格。
(十五)总部企业中,中级职称45周岁以下、副高职称50周岁以下、正高职称55周岁以下人员,经相关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资格确认后,办理接收落户手续。对业绩突出、我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