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杭政办〔2009〕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2007〕8号),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实力不断提升,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快,区域综合竞争力明显增强。为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鼓励境外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集团在杭州设立总部,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
(一)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补助100万元。
(二)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根据其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为期3年的财政奖励。即注册资本在8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环比增长额的40%给予奖励;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8000万元的,按照环比增长额的30%给予奖励。奖励期满后,符合杭州市大企业大集团认定条件的,享受杭州市促进大企业大集团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办公用房给予资金补助。其中,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对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期补助完毕;本部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享受补助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5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对本意见出台前已在我市设立的总部企业和经认定的本市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资助。
(四)新引进总部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总部或地区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监事长等职务的人员;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金融机构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或在地区总部、省级总部担任总经理(行长)等职务的人员],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的,3年内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3年内离职的,以实际任职时间为限);如与持“人才居住证”优惠购房条件重复,按照“能宽则宽、从高享受”的原则,由其自行选择一种优惠政策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