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信息公开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办〔2009〕77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20号)精神,全面推进本市高等院校信息公开工作,经研究,确定先在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和上海建桥学院等8所高等院校开展信息公开试点工作。
各试点院校应切实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建立由学校办公室牵头、业务部门支撑、技术部门保障、具体部门执行的管理和运行机制,配备必须的人力、财力、物力,积极、规范、有序地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结合《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推行,不断扩大和优化教育公共服务,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本市高等院校全面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探索、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