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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下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兵社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7、社会效果好。合作社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公众评价高,为基层民主管理和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成员户均收入比当地非成员户均收入高出百分之二十以上。

  8、财务规范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基础扎实,有完整的成员账户,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交易情况等资料记录准确无误,收益分配机制较好。

  9、管理民主化。合作社真正实行民主管理,成员大会记录全,重大事项经民主决策,组织机构民主选举产生,股金设置合理。

  10、发展后劲足。合作社注重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保障机制,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两社”评定与管理

  示范社评定包括下列程序:申报、审核、专家评审、主管部门认定。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社”创建行动方案》中示范社评定条件和要求,确定和上报符合条件的示范社备选名单。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备选名单,按有关程序确定初选名单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省农业厅根据各市上报初选名单,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最终名单。示范合作社名额分配由省农业厅根据各地合作社发展数、规范化建设程度,并兼顾产业、地区平衡等因素确定。从2009起每年评定示范社100家。

  标兵合作社评选,根据《2008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先活动实施方案》(赣农字[2008]47号),按照评定程序和评分标准,进行统一打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评出20家标兵合作社。

  对“两社”实行动态管理,省农业厅对本级示范社、标兵社每年进行测评。被认定为“两社”的,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向认定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测评合格的,继续作为示范社、标兵社,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种示范项目。具体测评办法另行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农业厅直接取消其示范社或标兵社资格:

  1、在申报和测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有舞弊行为的;

  2、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3、不依法经营,违反国家政策和存在违法行为的。

  4、不按规定提供测评材料,拒绝参加测评的。

  四、支持保障措施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为全面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社”创建行动提供支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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