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中储粮直属企业、县粮食局提供的3月末库存统计报表,按照省制发的统一表式进行合并整理,形成具体到实际承储库点的分性质、分品种粮食库存统登表,经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4月5日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各县上报的统计库存登统表,连同市直企业库存统计表合并后,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报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本次清仓查库按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全面普查,省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县级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查工作的基础环节。县级政府要精心组织,按照全国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自查形成的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要妥善保存,为下一步市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准备。
市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要切实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粮食企业库存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市级普查采取市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熟悉仓储、统计、财务、监督检查等业务骨干人员,成立8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8-10人,其中:领队1人(由县级领导小组成员担任)、实物检查2人、统计帐检查2人、会计帐检查2人、信贷资金与库存对应情况检查1人及相关部门人员。普查工作中,根据被查县(市、区)粮食库存量的大小,可适当调整检查组人员数。
自查、普查、复查和抽查具体检查办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办法》执行。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县(市、区)政府成立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于2月底前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下发本区域内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上旬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