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务服务中心关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9年11月03日 川办函[2009]27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进一步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搭建方便基层群众、服务优质高效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办事平台,创建配套完善的政务服务体系,结合《2009年省直部门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要点》(川效能办发〔2009〕1号)要求,省政务服务中心制订了《关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关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实施意见
(省政务服务中心)
根据《2009年省直部门行政效能建设工作要点》(川效能办发〔2009〕1号)要求,现就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依法行政、规范服务、廉洁高效为主线,促进乡镇政府工作由“抓事务、抓管理”向“抓产业、抓服务”转移,通过职能整合,组建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使之成为为民服务的综合平台、开展公共服务的窗口和推进政务公开的载体,为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规范、高效、诚信、开放的政务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建设范围。各地应于2010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建设任务(三州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建设时限放宽到2011年)。
(二)名称和标识。按照川办发〔2009〕18号文件规定,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建立的便民服务机构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标识统一按照白底红字、宋体字制作,在办公地点正面显著位置横排固定。
(三)进驻部门和项目。民政、人口计生、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应进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并派驻窗口工作人员,集中受理或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便民服务中心基本服务事项附后)。各地应创造条件,尽可能将婚姻登记纳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同时,结合实际,在以上部门和项目纳入便民服务中心的基础上,探索创新,拓展服务范围,努力将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成为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综合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