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4]2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环保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和咨询机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工作质量,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现将
国家计委、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业务属中介服务,该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有关收费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自觉接受物价、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核设施环境影响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1333号)精神,核设施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亦应按照原
国家计委、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的行业调整系数为1.2。